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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与:王某、第三人:陈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何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宇,上海达尊律师所律师。
  被告: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陈某某。
  原告何某与被告王某、第三人陈某某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沈剑峰

书记员:徐  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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