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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何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宇,上海达尊律师所律师。 被告: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陈某某。 原告何某与被告王某、第三人陈某某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沈剑峰
书记员:徐 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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