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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雄盛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益某气雾罐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雄盛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林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建明,上海市奉贤区南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凯,上海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益某气雾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为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卫平,上海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雄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益某气雾罐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补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补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3,800元(已付40元,未付123,760元),已付部分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裴孙英

书记员:顾煜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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