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秋弟,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婉馨,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兰安,系被告潘某某妻子,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金汇镇政府”)诉被告潘某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汇镇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婉馨和被告潘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兰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汇镇政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撤销原被告签订的《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协议》(沪奉泰城2017迁协字第Z-022号)中可安置建筑面积45平方米、土地基价和价格补贴58,500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金汇镇泰日社区部分区域被列为上海市城中村改造对象。2017年8月原告向动迁范围内居民下发动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汇编以帮助动迁工作推进的公正公开。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11月1日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沪奉泰城2017迁协字第Z-022号),有证有效面积为215.07平方米,认定人口面积为270平方米,土地基价和价格补贴351,000元。但被告事前未告知原告其家庭成员中有人享受公租房福利。后经查实,原告一户中郭兰安已经享受公房的福利分房,且享受的公房也处于泰日城中村动迁范围。2018年3月7日,郭兰安享受公房拆迁补偿权益。根据《上海市奉贤区泰日城中村改造区域范围内集体土地上居住房屋(集资房除外)协议动迁补偿安置方案》第五条第一项第五款规定,在动拆迁补偿安置时,在它处已享受过福利分房、国家住房补贴的(如属于婚后享受过福利分房,国家住房补贴的,夫妻双方均不予计入)。上述公租房租赁户为钟勤云(已死亡、系郭兰安丈夫,钟某、钟英父亲),根据上述规定,本次拆迁中郭兰安已经在它处享受过福利分房,故不应当计入拆迁安置人口,应当扣除45个平方米的拆迁安置面积。原告认为其由于重大误解才与被告签订了上述拆迁协议,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被告潘某某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认为郭兰安未享受过泰日镇上房屋福利,只享受农村宅基地。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原告提交的《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协议》、《集体土地房屋动迁补偿清单》、户口本复印件、奉贤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表、潘某某出具的承诺书、《征收国有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协议公有出租房<居住>》、租赁登记证、公房动迁户名变动证明、上海市公安局户籍证明、委托书2份和《上海市奉贤区泰日城中村改造区域范围内集体土地上居住房屋(集资房除外)协议动迁补偿安置方案》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7年11月1日,原告金汇镇政府与被告潘某某签订《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协议》,约定有证有效面积215.07平方米,认定人口面积270平方米,土地基价和价格补贴351,000元。2018年3月7日,原告金汇镇政府与案外人钟某签订《征收国有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协议共有出租房<居住>》,约定适用货币补偿征收位于上海市奉贤区泰日人民街61号房屋,认定建筑面积43.74平方米。后,原告认为拆迁中郭兰安已在他处享受过福利分房,故不应计入拆迁安置人口,被告不予认可,双方发生争议,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另查明,上海市奉贤区泰日人民街61号房屋系钟勤芸于1991年9月1日起承租的公租房,现钟勤芸(云)于1991年10月1日死亡。钟勤芸(云)与郭兰安原系夫妻关系,与钟某为父子关系、与钟瑛为父女关系。后,郭兰安与潘某某重新结婚。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而作为可以产生使合同变更或撤销之法律后果的重大误解,必须是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误解,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况。现原告所持重大误解的理由为被拆迁人郭兰安在位于上海市奉贤区泰日人民街61号房屋中享有公租房的拆迁利益。实际上,该公租房《征收国有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协议共有出租房<居住>》于2018年3月7日签订,《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协议》于2017年11月1日,原被告在签订《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协议》时,公租房有关拆迁协议并未签订,不存在重大误解的法律事实,且公租房有关拆迁协议是对承租人失去公租房租赁权益的补偿,综上,原告主张的重大误解难以成立,故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人民政府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62元,减半收取计631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甘青峰
书记员:蒋伊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