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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盛某影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陈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4-28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终59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盛某影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201-203、205。

法定代表人:王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兆松,河北时代经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韬,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盛某影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337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郑吉喆对本案进行了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盛某影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盛某影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盛某影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北京盛某影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郑吉喆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汤和云

书 记 员 马梦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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