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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康某某等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4-28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终29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华,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友伶,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康玉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二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晓东,北京所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康玉甫、康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3民初18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3民初1825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于洪群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羽

法官助理 邱 江

书 记 员 王秋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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