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世晶,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北京世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北京市通州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洋(王世晶之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北京世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北京美通印刷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北京美通印刷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秀荣(高某某之妻),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通州区社管中心退休职工,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北京美通印刷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通州区。
上诉人王世晶、徐洋因与被上诉人田秀荣、高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2民初21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进行了裁判,违反了法定程序;其实体处理也缺乏法律依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2民初2115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世晶、徐洋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陈晓东
审 判 员 孙 京
审 判 员 付 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樊思迪
法官助理 雷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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