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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洋等与高某某等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4-28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终28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世晶,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北京世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北京市通州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洋(王世晶之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北京世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北京美通印刷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北京美通印刷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秀荣(高某某之妻),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通州区社管中心退休职工,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北京美通印刷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通州区。

上诉人王世晶、徐洋因与被上诉人田秀荣、高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2民初21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进行了裁判,违反了法定程序;其实体处理也缺乏法律依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2民初2115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世晶、徐洋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陈晓东

审 判 员  孙 京

审 判 员  付 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樊思迪

法官助理  雷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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