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能优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楼**。
法定代表人:艾振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是今,北京嘉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昶,北京嘉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方电气(乐山)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高新区/div>
法定代表人:冯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波,四川海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能优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方电气(乐山)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590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能优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能优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能优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840元,减半收取6420元,由上诉人北京能优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杜卫红
审 判 员 刘 慧
审 判 员 邵 普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习亚伟
书 记 员 张雪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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