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再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青海省清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瑞源路4号5号楼4-22号。
法定代表人:陈少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索宁贤,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林俊,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熊某某,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建,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熊威,男。
三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刚,青海鑫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强,青海鑫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周家坝福建大街建安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唐亚莉,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青海省清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熊某某、杨建、熊威及一审被告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青民终6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2019)最高法民申3827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青海省清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熊某某、杨建、熊威及案外人陈正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青海省清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海省清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丁广宇
审判员 杨弘磊
审判员 胡 瑜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亮
书记员葛元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