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监21号
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某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新,黑龙江超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桂某某,男。
二审上诉人刘某某与二审被上诉人桂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5日作出(2017)沪02民终7960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审查认为,该裁定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杨国香
审判员 周其濛
审判员 宋 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席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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