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684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时光。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安坂某龙华寺,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坂某长汀龙华寺。
负责人:陈君祷(法号释德量),住持。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阮梅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昌华,福建正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婉颖,福建正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陈时光因与被申请人福安坂某龙华寺(以下简称龙华寺)、阮梅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闽民终8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时光申请再审称,本案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应予再审。事实与理由:陈时光没有在《捐建收条》和《龙华禅寺居士楼房契使用证》上签名,一审法院没有准许陈时光提出的鉴定申请是错误的。2018年6月14日“马细珠《证明》”,可作为新证据推翻原判决。原审根据《收取定金证明书》载明的“及时交给我寺”判决阮梅英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缺乏证据证明。且即使认定阮梅英的行为构成代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代理人阮梅英也应当和被代理人龙华寺承担连带责任。此外,龙华寺和阮梅英应当赔偿陈时光多年来的损失,且损失应按照月利率1.5%进行计算,或将案件转到刑庭审判,并判处3倍银行利息作为罚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陈时光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一、二审法院根据陈时光的诉讼请求,认定陈时光与龙华寺之间买卖合同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而无效。法院在认定龙华寺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的基础上,判令龙华寺向陈时光返还其收取的97000元款项,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关于合同无效法律后果的规定,不存在法律适用错误的问题。而陈时光提出按月利率1.5%支付赔偿金等其他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一、二审法院未予支持其该诉请并无不当。
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事实,阮梅英虽代龙华寺收取部分款项,但其将所收款项交回龙华寺,龙华寺亦在对收取的款项进行汇总后出具收条。阮梅英仅是龙华寺代理人,其行为后果应当由委托人龙华寺承担,故一、二审法院未判决阮梅英承担责任亦无不当。
关于陈时光申请再审提出的一审法院未准许其鉴定申请的问题。由于案涉《捐建收条》或《龙华禅寺居士楼房契使用证》中的签名是否真实并不影响合同无效后法律责任的承担,故一审法院未准许其鉴定申请并无不当。关于2018年6月14日“马细珠《证明》”。因该材料系证人证言,该证人在二审中未出庭作证,且反映的内容无法与其他证据相印证,不足以推翻原判决。
综上,陈时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时光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何 抒
审判员 贾清林
审判员 王成慧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夏敏
书记员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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