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47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何文革,男,196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刘勇,湖南善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李珊珊,女,196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湖南建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号新芙蓉家居广场**楼办公区**室。
法定代表人:何佩虎,该公司总经理。
二审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郴州稳银投资管理有限公。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岭广场日月路**号雄森写字楼**F。
法定代表人:陈艳妮,该公司总经理。
二审上诉人(一审第三人):谢利华,男,197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文江平,女,196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孙建东,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湖南新芙蓉投资管理有限。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号新芙蓉家居广场**楼办公区公区。
法定代表人:文辉,该公司负责人。
再审申请人何文革因与被申请人李珊珊、二审上诉人湖南建南置业有限公司、郴州稳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谢利华及二审被上诉人文江平、孙建东、湖南新芙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湘民终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何文革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何文革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何文革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奚向阳
审判员 高燕竹
审判员 江显和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李光琴
书记员谢松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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