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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科某工程开发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吉首市自然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03-18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32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湘西自治州科某工程开发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文艺路20号。
法定代表人:黄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苏华,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湘龙,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吉首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乾州新区世纪大道27号。
法定代表人:彭文国,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湖南民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湘西自治州科某工程开发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吉首市自然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民终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湘西自治州科某工程开发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刘少阳
审判员  高燕竹
审判员  杨 蕾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邓画文
书记员方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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