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30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建设路聆波苑小区**楼******。
负责人:张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魁,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留霞,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舒,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昭,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一审被告: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局。住所。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迎宾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石青山,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霖一,河南问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希旺,河南问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信阳市国土资源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住所。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迎宾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郭志荣,系该局局长。
一审第三人:刘文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再审申请人河南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昌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某某及一审被告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局、一审第三人信阳市国土资源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一审第三人刘文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民终1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恒昌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李相波
审判员 方 芳
审判员 万会峰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鑫
书记员王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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