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199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浏阳市新文学校。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关口街道长兴社区。
法定代表人:张运釮。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运釮。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兰平。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甘茂松。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袁红武。
上述五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郁,湖南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五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华,湖南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金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浩然,北京德和衡(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深利,湖南昌言(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胡慧君。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谭建国。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茁新。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万红春。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何小龙。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何小坡。
再审申请人浏阳市新文学校、张运釮、刘兰平、甘茂松、袁红武因与被申请人陈金明,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胡慧君,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谭建国、孙茁新、万红春、何小龙、何小坡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民终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浏阳市新文学校、张运釮、刘兰平、甘茂松、袁红武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杨 蕾
审判员 奚向阳
审判员 肖 芳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李娜
书记员文丽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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