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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72财保221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苏艾科有限公司(SUEKAG),住所地瑞士7号圣加伦瓦赛加斯。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一,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昶成,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ARKAIM-5”轮所有人光船承租人。

申请人苏艾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ARKAIM-5”轮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抵押纠纷,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扣押该轮,并要求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诉前财产保全请求。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艾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项、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苏艾科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请求;
二、自即日起扣押”ARKAIM-5”轮,船舶扣押期间的风险和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责令被申请人”ARKAIM-5”轮所有人光船承租人向本院提供150万美元现金担保或申请人认可的其他形式担保。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林

书记员: 舒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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