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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72民初382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36号。代表人:陈会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星奎、任雁冰,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博尔特诺娃航运有限公司(MsNova“Baltin”SchiffahrtsgesellschaftmbH&CoKG),住所地挪威汉堡市格勒斯巴斯塔277号猎户座航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BjarneNygaard。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柚牧,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进,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与被告博尔特诺娃航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同年10月29日,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以其与被告博尔特诺娃航运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博尔特诺娃航运有限公司的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6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633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  侯旺发
审判员  周 达
审判员  陈 林

书记员:舒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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