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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72民初1687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700号。代表人:毛寄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剑锋,上海通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依寒,上海通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艾琳航运公司(ALINEMARINESA),住所地TrustCompanyComplex,AjeltakeRoad,AjeltakeIsland,Majuro,MarshallIslandsMH96960。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被告艾琳航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同年11月6日,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其与被告艾琳航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撤回对被告艾琳航运公司的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  侯旺发
审判员  周 达
审判员  陈 林

书记员:舒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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