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马荣,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荆门久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军马场一路。法定代表人:章朝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喆,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吕某与被告荆门久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吕某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64元,减半收取132元,由原告吕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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