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双,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华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团林铺镇荆沙路342号。法定代表人:马克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美云,湖北中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湖北华某置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原告赵某某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038元,减半收取2019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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