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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0804民初916号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湖北华某置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双,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华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团林铺镇荆沙路342号。法定代表人:马克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美云,湖北中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湖北华某置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原告赵某某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038元,减半收取2019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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