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荆门市暖阳洋水暖器材经营部,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白庙路中房门面。经营者:曹强生,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卢亭涛,荆门市掇刀区掇刀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杨某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夏振华,湖北中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荆门市暖阳洋水暖器材经营部诉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荆门市暖阳洋水暖器材经营部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杨某某的银行存款6万元。申请人荆门市暖阳洋水暖器材经营部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荆门市暖阳洋水暖器材经营部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杨某某的银行存款6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书面向本院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荆门市暖阳洋水暖器材经营部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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