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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蔡成华,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赵艳丽,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智某,女。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智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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