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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0804民初57号原告官军与被告荆门市掇刀区兴隆街道办事处龙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官军,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青松,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荆门市掇刀区兴隆街道办事处龙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兴隆街道办事处兴隆大道319号。法定代表人:陈泽忠,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韩元银,荆门市掇刀区团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官军与被告荆门市掇刀区兴隆街道办事处龙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原告官军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官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官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原告官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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