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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郑祥瑞,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璐,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某,男。
原告郑祥瑞与被告郝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原告郑祥瑞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祥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祥瑞撤诉。案件受理费7863元,减半收取3932元,由原告郑祥瑞负担。
审判员 张高平
书记员:徐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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