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荆门市火青工业炉制造厂,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双泉村阳光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万火青,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春池,荆门市掇刀区麻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荆门维航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高新区·掇刀区深圳大道以北(装备制造产业园17号)。
法定代表人:王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林强,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何飞,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荆门市火青工业炉制造厂与被告荆门维航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荆门市火青工业炉制造厂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荆门市火青工业炉制造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门市火青工业炉制造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荆门市火青工业炉制造厂负担。
审判员 张高平
书记员: 徐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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