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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0804民初1411号原告刘某与被告秦某某、胡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玉金,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某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缪锟,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某,女。

原告刘某与被告秦某某、胡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400元,减半收取62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张高平

书记员:徐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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