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荆门万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朝阳路1号。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廖淑东,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杰,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家华,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吴兴云,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某某,男。
被告:刘某某,女。
被告:王某某,男。
原告荆门万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杨家华、苏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原告荆门万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荆门万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门万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400元,减半收取16200元,由原告荆门万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高平
书记员: 徐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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