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2018)鄂0804民初128号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伍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女。被告:刘某,男。被告:伍某某,女。

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刘某及伍某某返还本金30000元及其利息(自借款日2015年4月4日至2018年1月4日的利息,利率按月利率2%计算为19800元),共计49800元;2、判决被告刘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要求判决被告刘某及伍某某返还本金30000元及其利息10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刘某于2015年4月4日向原告借款3万元,出具借款欠条一张并按捺手印,约定利息为月利率2%。到期后,经多次催促拒不返还本金及利息。双方于2016年12月4日重新协商,将借款数额更改为4万元,重新更改欠条并重新按捺手印,且提供了身份证明。此后,被告刘某又以种种原因拒绝返还任何本金及其利息,原告遂诉至法院。被告刘某、伍某某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2份欠条。被告刘某、伍某某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4日,刘某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出具一张欠条,内容有:今欠到陈某某30000元整,大写叁万元整。2016年12月4日,刘某重新向陈某某出具了一张40000元的欠条。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伍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伍某某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向原告借款并出具了欠条,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被告刘某应当偿还原告的借款。刘某在借款一年八个月后重新向原告出具了一张4万元的欠条,经推算其中的利息1万元未超过法律关于利息最高限额的规定,本院对1万元的利息予以确认。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伍某某系刘某的配偶,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伍某某使用了该笔借款,故对原告提出的伍某某承担本案借款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陈某某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10000元;二、驳回原告陈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5元,减半收取523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50元,被告刘某负担47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