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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0804民初1225号原告(反诉被告)曾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曾某某,男。
被告(反诉原告):曾某某,女。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以下简称被告)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8月24日立案后,被告提起反诉,于2018年10月8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某某诉辩称,被告与原告是亲兄妹,被告于2016年9月10日,因装修位于石化家苑荆门市掇刀区B2-3-902号房屋,找原告以工商银行转账方式给被告银行卡转账28000元,被告于2017年1月7日和同年1月14日,还款两次共计8000元,后来因为老母亲(朱桂珍)于2017年3月9日去世,家庭兄妹三人口头协议分割两位老人遗产,20000元的借款被告一直没还款于原告,被告坚称是父母的钱不是原告的钱百般抵赖,由于兄妹三人其中一继承人曾宪民也于2018年5月病亡,被告要求平分房产原告没有同意,被告于2018年6月25日以家庭遗产继承纠纷起诉原告到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经过法院审理调解,被告所得父母遗产90000元,都由原告于2018年8月9日通过工商银行转账于被告90000元,20000元的借款被告至今没有归还原告。为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现金2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针对被告的反诉,原告辩称,其母亲5年60个月总计127000元的退休费,加上其父亲的遗嘱补贴,都是由被告支取,被告所说照顾母亲也没有证人证实。
被告辩诉称,2万元并不是借款,而是其父亲去世后的存款,母亲生病后,找原告要生活费,原告转账28000元,后原告找其要这笔28000元。父母没有去世之前就生病多年,父母亲生前育二子一女(长子曾宪民也是长期生病,于2018年3月已去世)。只有原告及被告有能力来照顾不能自理的母亲了,但原告拒不照顾母亲,并且一直将应由母亲(保管)继承的父亲银行卡(资金)占为已有。从2012年7月父亲去世,被告照顾母亲至2017年3月9日去世长达5年时间,被告一个人照顾不能自理的母亲历经了艰辛万苦。在此过程母亲不能自理,完全是吃营养品和一些药物来辅助治疗,因这些开销母亲一个月1300多元的退休生活费不够,都是被告掏钱开支,后来母亲说原告把父亲银行卡里的钱给3万元作为母亲生活费补贴,原告拒不付,经母亲多次责骂于2016年9月10日将生活费转账28000元到被告账户。2017年1月原告以资金紧张为由两次向被告借款共计8000元至今未还。为此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被反诉人偿还反诉人借款8000元;2、本案反诉的诉讼费由被反诉人承担。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银行流水、证人证言、母亲朱贵珍银行存折明细等证据,被告对银行流水无异议,本院对该份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对证人证言有异议,因依证人陈述,其并未看到原、被告借款,只是事后目睹二人为解决继承问题发生过讨论,其看到原告表示不要被告偿还借款,被告未作回应。因原、被告在证人面前并未明确表示本案所涉28000元是借款,故对证人证言不予采信。原、被告提交的父母的银行流水明细与本案无关,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亲兄妹,原告于2016年9月10日以工商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银行卡转账28000元。被告于2017年1月7日及同年1月14日向原告转款共计8000元。原告陈述,该28000元为借款,被告向其转款8000元为偿还借款,还剩余20000元未偿还。被告陈述,原、被告的亲生母亲卧病在床多年,均由被告照顾,母亲的退休费不足够生活,故其要求原告给母亲生活费,原告对被告照顾母亲予以认可,该2万元系生活费。

本院认为,原告虽有28000元转款凭证作为证据以证明被告向其借款,但鉴于原、被告系亲兄妹关系,双方因家庭事务经常发生经济往来,且被告确实照顾母亲生活起居,故被告抗辩的28000元系原告给予的母亲生活费的理由成立,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被告反诉的8000元,因该笔款项亦未出具借条,考虑到款项发生时,原、被告因照顾母亲需发生经济往来,父母的遗产尚未分割确定,亦可能存在经济往来,故该8000元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被告的主张均不能认定为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曾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曾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反诉原告曾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云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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