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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0804民初1209号原告王某与被告武汉联盛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守彪,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联盛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汉南家园6栋2层1室。法定代表人:钟子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周美云,湖北中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与被告武汉联盛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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