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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0804民初1030号原告易某与被告伍某、郑金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易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伍某,男。
被告:郑金枝,女。

原告易某与被告伍某、郑金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易某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易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易某负担。

审判长 张高平
人民陪审员 张乃富
人民陪审员 朱正芳

书记员: 徐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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