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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530民初282号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孙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立华,河北曹绍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昭,河北曹绍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新河县。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新河县。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开钦,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华敬,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开元路以东、卫生街以北开元观唐B座四层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335963036Q。负责人:李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惊雷,女,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员工。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孙某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原告马某某称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郭雪英

书记员:王金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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