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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03民初14号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黑龙江建龙钢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双鸭山市尖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广元,黑龙江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建龙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双鸭山市岭东区。
法定代表人:张志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士忠,黑龙江姜笑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苹,该公司法务处职员。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黑龙江建龙钢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广元、被告黑龙江建龙钢铁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士忠、王淑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60,0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07年7月1日进入被告单位工作,从事操作工,工资约定为按岗定薪,被告自2014年9月开始拖欠原告工资及各项社会保险待遇。2016年6月17日,被告向原告发出《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单》,将原告辞退。原告从事的工作属于特殊工种,原告离岗前被告并未按法定要求例行体检,应当认为被告没有依法为原告提供劳动保护,被告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原告于2016年9月向双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被告支付赔偿金。2016年10月31日,双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双劳人仲字[2016]第22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原告认为其适用法律错误,该裁决明显不公,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要求因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原告赔偿金。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07年7月1日起与被告连续签订了三次的三年期的固定劳动合同至2016年6月30日,工种为操作工,工资按岗定薪。2016年6月1日起,原告无故旷工至17日。被告认为原告无故旷工行为违反了单位制定的《员工奖惩管理办法》的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被告人事行政处于2016年7月1日作出黑建钢发人管字【2016】06号《关于对李甲福等人的处理决定》文件,以“以下46人(含原告)未在公司办理请假及离职手续,从2016年6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现连续旷工时间已超过15个工作日,已构成无故旷工之行为。为严肃公司纪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第二款、黑龙江建龙钢铁有限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经公司奖惩评议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工会委员会备案,决定给予李甲福等46人解除劳动关系处分……”。原告于2016年6月17日签署了离职证明单。2016年9月19日,原告向双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被告给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0,000.00元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0,000.00元。双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作出双劳人仲字【2016】第222号仲裁裁决书,驳回了原告的申请。原告不服此仲裁,在法定时间内,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庭审中,对原、被告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诉称的为了领取失业保险金而被迫在离职证明单签字、被告伪造的解除劳动关系备案通知及原告从事的工作属于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其工作属性会对身体造成严重影响的主张,因未提供证明原告是受到胁迫而签字和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备案通知是伪造的以及从事化学品工作身体受到了伤害等证据,故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原告经被告培训合格,录用为公司员工,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应遵守被告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且被告制定的《员工奖惩管理办法》未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原告在无重大、突发事件未履行请假手续并获准休假的情况下无故旷工,违反了被告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因原告等46人无故旷工,违反了被告制定的规章制度,且被告在作出与原告等46人解除劳动合同处分时已向公司工会委员会进行了通知备案而依据法律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颜庆亮

书记员:李婧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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