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罗美惠,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平陆县人,无业,现住荆门市掇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艳,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某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无业,住荆门市东宝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黄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住掇刀区。
再审申请人罗美惠因与被申请人王某农、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4)鄂掇刀民一初字第0010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罗美惠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2011年元月在网上认识了黄某,并于2011年1月27日到荆门市掇刀区虎牙关大道亿达花园购买了一套房屋。于同年2月21日与黄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儿。由于婚后黄某四处赌博欠下巨额债务,又无工作无法养活再审申请人及女儿。申请人生下女儿后便将房屋出租给他人居住,带女儿到武汉打工。2016年10月中旬,再审申请人的婚前个人在中国银行的存款六万元被冻结,执行法官打电话通知申请人房屋已经被评估马上进入拍卖程序需经申请人签字,至此申请人才知道(2014)鄂掇刀民一初字第00109民事判决书的存在,后经与黄某联系及到法院查阅卷宗才知道该判决书的内容。再审申请人认为,第一、原审判决书送达程序不合法。第二、原审法院认定的借款事实证据不足。原审法院认为债务存在的重要证据银行流水根本不能显示黄某与王某农之间有资金往来,且黄某一分钱也没拿过。第三、原判决适用法条错误。黄某出具的截图未约定利息,而判决书中引用错误法条判决了利息。第四、原判决认为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再审申请人与黄某共同承担责任的认定错误。该笔债务为赌债系非法债务,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综上,请求法院撤销(2014)鄂掇刀民一初字第00109号民事判决,改判黄某偿还王某农借款52.5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2014)鄂掇刀民一初字第00109号民事判决,后于2014年9月17日通过《人民法院报》向罗美惠、黄某公告送达,该判决已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效,故罗美惠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法定申请再审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罗美惠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孙艳青审判员罗肖人民陪审员朱兴国
书记员:丁 媛 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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