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某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江大清,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闽清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梅城镇南北大街122号。法定代表人:陈劲,职务不详。被告:陈某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艾秋兰,男。被告:卢某,男。
原告谭某某与被告福建省闽清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陈某某、卢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谭某某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福建省闽清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卢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对被告福建省闽清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卢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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