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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4民初86号之一张贤云与陈景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贤云
刘婷(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之一
申请人:张贤云,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婷,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某某,男。
张贤云与陈景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贤云于2017年4月4日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位于荆门市凤翔路一号(碧桂园三期高层)7号楼1208房屋。
申请人张贤云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贤云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对位于荆门市凤翔路一号(碧桂园三期高层)7号楼1208房屋(原买受人为官军、翟燕群)予以查封,查封期限3年。
案件申请费2000元,由申请人张贤云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贤云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对位于荆门市凤翔路一号(碧桂园三期高层)7号楼1208房屋(原买受人为官军、翟燕群)予以查封,查封期限3年。
案件申请费2000元,由申请人张贤云预交。

审判长:邹艳丽

书记员:李澜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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