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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4民初836号原告(反诉被告)李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王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李某某,男。
被告(反诉原告):王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吴先锋,湖北中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李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王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反诉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及反诉原告王某某撤回反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王某某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反诉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杨云瑶 人民陪审员  朱兴国 人民陪审员  李爱佳

书记员:杨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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