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乔某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运高,男。系原告乔某某之子。
被告:荆门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荆门市象山大道168号。
法定代表人:段睿,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同升,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某与被告荆门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荆门市第一人民医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某某撤回对被告荆门市第一人民医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240元,减半收取4620元,由原告乔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高平
书记员:徐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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