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荆门市飞池砂浆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高新区.掇刀区麻城工业园(迎春村)。
法定代表人:蒋汉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周明学,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唐威威,男,该公司业务员。
被告: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海慧路17号。
负责人:王相富,总经理。
原告荆门市飞池砂浆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原告荆门市飞池砂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荆门市飞池砂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门市飞池砂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38元,减半收取2469元,由原告荆门市飞池砂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卫东
书记员:杨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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