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朱某亮,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健,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男。被告:刘某某,女。
原告朱某亮与被告赵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朱某亮以被告已经偿还借款为由,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亮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亮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朱某亮负担。
审判员 邹艳丽
书记员:李澜阁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