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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4民初481号原告朱某亮与被告赵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朱某亮,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健,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男。
被告:刘某某,女。

原告朱某亮与被告赵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朱某亮以被告已经偿还借款为由,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亮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亮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朱某亮负担。

审判员  邹艳丽

书记员:李澜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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