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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4民初418号原告朱相继与被告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白庙街道办事处、代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朱相继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白庙街道办事处
刘婷(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
代某某
陈燕(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
陈玉金(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

原告:朱相继,男。
被告: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白庙街道办事处,地址荆门市掇刀区五一路16号。
负责人:刘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代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燕,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玉金,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相继与被告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白庙街道办事处、代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
原告朱相继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相继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相继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朱相继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朱相继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相继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朱相继负担。

审判长:杜克斌

书记员:徐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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