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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4民初366号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李梅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何飞(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
王亚丽(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李梅某

原告:刘某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何飞、王亚丽,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
被告:李梅某,女。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李梅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
原告刘某某以双方达成调解意见为由,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邹艳丽

书记员:李澜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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