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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4民初208号原告徐爱华与被告贺某、何某某、何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徐爱华
张誉丹(湖北中科律师事务所)
周美云(湖北中科律师事务所)
贺某
何某某
何某某

原告:徐爱华,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誉丹、周美云,湖北中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某,女。
被告:何某某,女。
被告:何某某,女。
原告徐爱华与被告贺某、何某某、何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
原告徐爱华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爱华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爱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元,减半收取92元,由原告徐爱华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徐爱华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爱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元,减半收取92元,由原告徐爱华负担。

审判长:邹艳丽

书记员:李澜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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