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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4民初1652号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湖北华某置业有限公司、马某俊、周娟、马元华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吕义鑫,荆门市东宝区象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湖北华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团林铺镇荆沙路342号。法定代表人:马某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马某俊,男。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贾丽花,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娟,女。被告:马元华,男。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湖北华某置业有限公司、马某俊、周娟、马元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5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6106元,减半收取8053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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