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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4民初1499号之二邓黎某与湖北天甲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邓黎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军锋,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湖北天甲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南京路16号。法定代表人:李艳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杰,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邓黎某与湖北天甲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作出(2017)鄂0804财保107号民事裁定,查封以被申请人湖北天甲置业有限公司名义登记的位于荆门市掇刀区南京路16号(宏业综合楼)1幢-101、101、102、103、201、202、301、401、501、502、503、505、701、801、901、1001、1101、1301、1401、1501、1701、1801、1901、1902的房屋(房屋所有权总证号:荆门市房权证掇刀区字第100100**号)。申请人邓黎某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以湖北天甲置业有限公司名义登记的位于荆门市掇刀区南京路16号(宏业综合楼)1幢503号、1101号、1301号、1401号、1501号房屋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邓黎某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以被申请人湖北天甲置业有限公司名义登记的位于荆门市掇刀区南京路16号(宏业综合楼)1幢503号、1101号、1301号、1401号、1501号房屋的查封(房屋所有权总证号:荆门市房权证掇刀区字第100100**号);二、继续查封以被申请人湖北天甲置业有限公司名义登记的位于荆门市掇刀区南京路16号(宏业综合楼)1幢-101、101、102、103、201、202、301、401、501、701、801、901、1001、1701、1801、1901、1902的房屋(房屋所有权总证号:荆门市房权证掇刀区字第100100**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云瑶

书记员: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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