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枝江市人,住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江波(特别授权),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国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荆州市人,住荆州市沙市区。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掇刀区。
原告孙某与被告王国洪、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孙某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国洪、李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 判 长 何国华 人民陪审员 李爱佳 人民陪审员 李襄宜
书记员:邱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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