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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3民初565号韩某某与邹东山、王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韩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秭归县。
委托代理人王兵,湖北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东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秭归县。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秭归县。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一路18号中环广场17楼。
负责人闫伟青,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邹东山、王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韩某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韩某某负担。

审判员 马 丽

书记员:税梦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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