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委托代理人:肖大保,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毛勤国,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凯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合益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95923967W。
法定代表人:蔡其红,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长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原告王某与被告宜昌凯利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9元(已减半收取),被告宜昌凯利投资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马 丽
书记员:税梦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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