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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3民初344号王某与宜昌凯利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委托代理人:肖大保,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毛勤国,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凯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合益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95923967W。
法定代表人:蔡其红,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长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原告王某与被告宜昌凯利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9元(已减半收取),被告宜昌凯利投资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马 丽

书记员:税梦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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