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胡再波,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爱华,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原告杨某与被告黄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00元,减半收取46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 判 长 马 丽 审 判 员 左 荷 人民陪审员 曲淑明
书记员:税梦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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