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富锦市龙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富锦市中央大街东段。
法定代表人姚允才,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伟,男,黑龙江合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锦市林业局,住所地黑龙江省富锦市中央大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顾立新,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由程遥,男,富锦市林业局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富锦市龙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富锦市林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富锦市林业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富锦市林业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原告富锦市龙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周景坤
审判员 丁春丽
代理审判员 卢金慧
书记员: 李梦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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