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某某,男。
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红伟,女,黑龙江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宋思齐,女,黑龙江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某某天然米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职务总经理。
被告周某某,男。
被告赵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李晓晨,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宝某某天然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周某某、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曲贵臣 代理审判员 王海涛 人民陪审员 高庆良
书记员:闫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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